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823执42号
申请执行人:郭麦学,男,汉族,1966年3月10出生,住崇信县,居民。
被执行人:梁保军,男,汉族,1959年12月6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被执行人:刘红莉,女,汉族,1961年7月1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本院在执行郭麦学与梁保军、刘红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永
审判员 石永强
审判员 唐国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