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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23执42号

郭麦学、梁保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1-08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麦学;梁保军;刘红莉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823执42号

申请执行人:郭麦学,男,汉族,1966年3月10出生,住崇信县,居民。

被执行人:梁保军,男,汉族,1959年12月6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被执行人:刘红莉,女,汉族,1961年7月1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本院在执行郭麦学与梁保军、刘红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永

审判员 石永强

审判员 唐国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