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14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住大同市新荣区,系大同市南郊区鑫明汽配经销部业主。 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1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9999.9元、违约金3959.67元、案件受理费324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14元。但被执行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进行传统查控和网络执行查控。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经营场所及大同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29日本院依当事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鉴于以上执行情况,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周凯鑫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