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民初1476号
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德清县武康街道沈长圩街**。
法定代表人:施贤军。
被告:白玉鑫,男,1998年9月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玉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建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管小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