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2406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王清力,现住安图县。
被执行人:赫永吉,户籍所在地:吉林市。申请执行人王清力与被执行人赫永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338元(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4日、10月26日、10月29日,2019年2月25日、3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做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云执行员 高红梅执行员 金光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