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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7民初1358号

高福利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6-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福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687民初1358号

原告:高福利,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海阳市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琰,海阳卉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驻地:山东省海阳市东凤大道北路106号。

负责人:孙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开亮,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高福利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12230元,伙食补助费720元,共计12950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9日6时50分许,王宏驾驶的车主为海阳市兰天校车服务有限公司鲁F×××××2号大客车,沿海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陂子头村北路口处向南右转弯时,与顺行的高福利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高福利受伤。该事故由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福利无责。现因后续治疗产生的各项费用的负担未能协商一致,原告以海阳市兰天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海阳市兰天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另查,王宏驾驶鲁F×××××2号大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袁向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势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