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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10民初1032号

于兵树与宋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兵树;宋计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0民初1032号原告于兵树,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宋计华,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于兵树与被告宋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必要时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计华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卿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