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0民初1032号原告于兵树,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宋计华,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于兵树与被告宋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必要时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计华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卿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