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刑更95号罪犯廖江兴,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赣0727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江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向被害人退赔损失134880元。系累犯。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赣07刑终41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江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廖江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江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30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温莉梅
审判员 郭海平
审判员 谭品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