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754号 罪犯谢玉振,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2)台路刑初字第10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玉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纳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6845号、(2017)赣01刑更5506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天、九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5日在江西省豫章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代表彭小慧、胡越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建国、张亮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谢玉振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玉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新表扬5次。本次假释提交罚金已缴纳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谢玉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玉振准予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