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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6民初475号

(2019)湘1126民初475号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兴元;陈春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26民初475号

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远农商行)

法定代表人:尹青春,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安,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系宁远农商行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李兴元,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被告:陈春美,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李兴元之妻)。 原告宁远农商行与被告李兴元、陈春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宁远农商行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偿还协议,现原告宁远农商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利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红  艳 代理

书记员 李红艳(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