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22执344号之十七被执行人夏明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2执344号之十七裁定书,于2019年0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夏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明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夏明华在东营银行62×××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03.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