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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2执344号之十七

夏明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22执344号之十七被执行人夏明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2执344号之十七裁定书,于2019年0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夏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明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夏明华在东营银行62×××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03.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