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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4执636号

杜春林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北京天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春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4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高文香,总经理。

被执行人:杜春林,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天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春林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1795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天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杜春林给付欠款人民币共计6491046.8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杜春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扣划了被执行人杜春林的银行存款25005.5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春林名下的房产5套。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屋、无车辆、无其他银行账户存款、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天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欠款未能获得全部清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春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京0114民初1795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