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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2921执1466号

单树荣申请执行冯金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树荣;冯金富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2921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单树荣,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冯金富,男,1969年1月3日出生,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申请执行人单树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金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冯金富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单树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3、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单树荣与冯金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自力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杨冬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