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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81执85号

鲍建、何家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鲍建;何家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81执85号

申请执行人:鲍建,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住项城市,

被执行人:何家有,男,1962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执行鲍建与何家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后,被执行人何家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付款70000元,至今执行回款物价值0元,未执行70000元。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何家有开展了纳入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张贴失信公告等惩戒措施;对被执行人何家有的财产分别在2019年1月4日、2019年2月2日、2019年3月20日进行查询,经查其名下无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到期债权、现货期货等可供执行财产及高消费情况,且申请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行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宁道清

审 判 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国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明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