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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05执恢8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夏为金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夏为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700746764074A,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

被执行人:夏为金,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与夏为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史源明

审判员 华时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耀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