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恢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来宁,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李洪光,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来宁与被执行人李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洪光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执行立案部门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鹿 军
审判员 顾 峰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振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