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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103执2101号之一

薛春燕、欧阳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春燕;欧阳凯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103执2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薛春燕,女,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被执行人:欧阳凯,男,199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春燕与被执行人欧阳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欧阳凯名下暂无车辆、银行存款及房产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欧阳凯已被本院纳入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薛春燕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欧阳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