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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5执447号

朱付林申请执行马延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付林;马延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朱付林,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马延岭,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执行朱付林申请执行马延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付林与被执行人马延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付林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1725执44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熙

审判员  陈超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