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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执752号

丛彦滋与谷臣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丛彦滋;谷臣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2执752号申请执行人丛彦滋,男,194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谷臣召,男,195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丛彦滋与被执行人谷臣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002民初3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故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002执7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大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