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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3民初908号

三门峡正泰彩钢有限公司与张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门峡正泰彩钢有限公司;张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3民初908号原告三门峡正泰彩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嵇小龙,董事长。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张荣伟,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三门峡正泰彩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三门峡正泰彩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三门峡正泰彩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中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荆美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