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3民初908号原告三门峡正泰彩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嵇小龙,董事长。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张荣伟,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三门峡正泰彩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三门峡正泰彩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三门峡正泰彩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中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荆美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