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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1民初254号

李桂能与刘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桂能;刘显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81民初254号 原告李桂能,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轩,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媚,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显明,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 原告李桂能与被告刘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李桂能负担。

审判员  徐望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毅 校对责任人:周毅印刷责任人:0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