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621执45号

王定成与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姚本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贵州省江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定成;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姚本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6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王定成,男。被执行人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法定代表人卫国钗,系该学校校长。被执行人姚本忠,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定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姚本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1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姚本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定成借款430,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65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150,000.00元,余款约定分期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王定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1执45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1执4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开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佘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