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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刑更127号

罪犯韩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信用卡诈骗;诈骗
当事人
韩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刑更127号罪犯韩振,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吉020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韩振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退赔人民币9.64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于2019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韩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大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