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02执2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郑黎,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鑫顺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振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毓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毓明,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郑黎与被执行人襄阳鑫顺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602民初294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借款39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9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18日、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22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5月2日、2018年6月20日、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1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仅发现少量银行存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襄阳鑫顺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襄阳市××区牛××镇××冻库××座及相应的制冷机设备,但因不易评估价值,暂未能处理。本院于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毓明所有的位于襄阳市××区××单元××层左户的房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8年6月7日委托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分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1228200元。经拍卖、变卖程序,结果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该房屋。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外,暂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襄阳鑫顺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毓明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发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襄阳鑫顺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毓明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郑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2民初294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茂玉
审判员 郑玉梅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