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912号
原告:张银娣,女,1954年5月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顺堂,法治报道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县北郭乡春江木材经营加工点。经营者:徐春江,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
原告张银娣诉被告安阳县北郭乡春江木材经营加工点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银娣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银娣负担。
审判员 姚晓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