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802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2006450096B,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区治大院。法定代表人朱法栋,区长。委托代理人符启平,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胡原华。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原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与胡原华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岩塔菜市场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该项目已完成申请报批手续,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该项目已列入2017年度张家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属公益性项目。2017年7月26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岩塔菜市场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被执行人胡原华座落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后溶街社区居委会的房屋位于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属被征收对象。该房屋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有证面积为1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71××3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49.57平方米,与秦兰英共证);土地使用总面积106.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3.54平方米,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证号为:张国用(2016)第0833号,与秦兰英共证)。2017年10月31日,区征收办与被执行人胡原华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同登记号为Y××T-20××-74-Y××G-0××。协议约定由区征收办补偿被执行人胡原华房屋补偿款共计955716.51元,被执行人胡原华必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腾房让地。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胡原华已领取补偿款,但拒绝腾房让地。2019年3月14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张定政催[2019]30号《履行补偿协议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胡原华自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于2019年3月1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原华收到催告书后至今没有履行腾房让地的义务。
本院认为,区征收办于2017年10月31日与被执行人胡原华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法应当全面履行。被执行人胡原华领取补偿款后,拒绝腾房让地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胡原华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限被执行人胡原华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义务,自行腾让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后溶街社区居委会的被征收房屋。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治会
人民陪审员 吴启彬
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秀婷代理
书记员 胡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