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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5执150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咸阳久通商贸有限公司,张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咸阳久通商贸有限公司;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咸阳久通商贸有限公司,张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25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咸阳久通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久通商贸有限公司、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咸阳久通商贸有限公司每月于30日之前最少给付申请人4000元,直至案件结束。咸阳久通商贸有限公司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425执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文 忠

审 判 员 张 步 超

审 判 员 魏 超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