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3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何爱珍,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何晓兵,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何爱珍与被执行人何晓兵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何晓兵未按期向何爱珍支付10万元,现申请人何爱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晓兵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何爱珍于2019年3月27日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晓兵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1123执恢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祥
审判员 李磊明
审判员 曾建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华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