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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3执恢137号

何爱珍、何晓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爱珍;何晓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3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何爱珍,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何晓兵,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何爱珍与被执行人何晓兵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何晓兵未按期向何爱珍支付10万元,现申请人何爱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晓兵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何爱珍于2019年3月27日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晓兵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1123执恢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祥

审判员  李磊明

审判员  曾建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华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