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82民初1289号 原告涟源市广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人民西路利民小区。 法定代表人梁利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谭冬生,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源市广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冬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涟源市广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以需要补充其它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涟源市广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涟源市广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冬生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涟源市广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娟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炜 代理
书记员 张晓莉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