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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2执245号

(2019)湘0922执245号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平、胡配英、高益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平;胡配英;高益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22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卢平,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

被执行人:胡配英,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

被执行人:高益洪,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平、胡配英、高益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922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7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7415.17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24元,执行费24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平、胡配英、高益洪于2019年3月25日达成了长期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至2019年3月29日止,被执行人卢平、胡配英、高益洪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共履行了78352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74117元,退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受理费1824元,交纳执行费2411元,尚有执行款93298.17元及逾期利息未履行完毕。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长期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922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群

审判员  张爱宝

审判员  刘雅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潘维峰

书记员钱俐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