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3执2675号
申请执行人:周春,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毛本国,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周春与毛本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毛本国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名下所有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待被执行人房产另案处置后你可参与分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益
审 判 员 张加同
代理
审判员 周兴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芮
书记员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