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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23执2675号

周春与毛本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春;毛本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3执2675号

申请执行人:周春,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毛本国,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周春与毛本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毛本国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名下所有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待被执行人房产另案处置后你可参与分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益

审 判 员  张加同

代理

审判员  周兴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芮

书记员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