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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民终1013号

平顶山市帝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先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帝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先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民终1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帝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建行煤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76541103C(1-1)。

法定代表人:刘国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生,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先月,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聪雷,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市帝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先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豫0402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平顶山市帝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帝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帝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帝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振云

审判员  翟建生

审判员  樊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永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