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民初898号原告雷光涛,男,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浚县。原告张建庆,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广,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黄河路与富民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丁祖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再让,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雷光涛、张建庆诉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光涛、张建庆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光涛、张建庆撤回起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雷光涛、张建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雷光涛、张建庆负担。
审判员 赵政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笑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