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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民初898号

雷光涛、张建庆等与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光涛;张建庆;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民初898号原告雷光涛,男,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浚县。原告张建庆,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广,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黄河路与富民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丁祖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再让,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雷光涛、张建庆诉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光涛、张建庆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光涛、张建庆撤回起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雷光涛、张建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雷光涛、张建庆负担。

审判员  赵政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笑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