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002执839号
被执行人:杨春林,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汉族。我院执行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杨春林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10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春林缴纳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8年10月24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被执行人服刑中,未到庭。
四、2019年3月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
五、2019年3月1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
六、2019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春林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经查控,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万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案为罚金案件,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合议该案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慧芳
审判员 宁学猛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新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