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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6执160号

陈思与杨光一家家庭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思;杨光一家家庭综合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陈思,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奔驰委**。 被执行人杨光一家家庭综合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海娜,女,汉族,1991年2月11日生,住,住吉林省榆树市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思与被执行人杨光一家家庭综合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绿劳人仲裁字[2018]38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陶春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志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