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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4执84号

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刘崇岳、范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刘崇岳;范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04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刘崇岳,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申请执行人:范彩霞,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碧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崇岳、范彩霞与被执行人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该案被执行对象与本院(2018)闽0504执1007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且执行请求事项均主要为请求被执行人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19)闽0504执84号执行案件并入(2018)闽0504执1007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本院(2019)闽0504执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黄美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依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