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123民初273号

黄勇与陈大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黄勇;陈大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3民初273号

原告:黄勇,男,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陈大林,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黄勇与被告陈大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黄勇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勇负担。

审判员  林治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娟

书记员杨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