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3民初273号
原告:黄勇,男,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陈大林,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黄勇与被告陈大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黄勇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勇负担。
审判员 林治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娟
书记员杨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