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2执保71号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冬红,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徐柳,男,汉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柳名下价值12.7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徐柳名下价值人民币12.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