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82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王统,男性,1988年8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赵超峰,男性,1987年4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超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482执19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红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