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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1民初555号

姜红花与蒋毅铭、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红花;蒋毅铭;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11民初555号

原告:姜红花。

被告:蒋毅铭。

被告: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俊。姜红花与蒋毅铭、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姜红花于2019年3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红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姜红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姜红花自行负担。

审判员  俞志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