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11民初555号
原告:姜红花。
被告:蒋毅铭。
被告: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俊。姜红花与蒋毅铭、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姜红花于2019年3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红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姜红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姜红花自行负担。
审判员 俞志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