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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02民初1016号

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龚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龚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802民初1016号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北正居委会澧滨小区。

负责人:戴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琴,女,1988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87年6月16日,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龚辉,男,土家族,1975年9月5日出生,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被告龚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汉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覃锴

书记员朱月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