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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执283号

赵有林、王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有林;王文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赵有林,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王文生,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有林与被执行人王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苏艳芳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履行了义务,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共执行到位金额20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志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