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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民终298号

谢根勤与魏明、鲁帆、周芳、田兴智及潘强、何彬、邓彩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根勤;魏明;鲁帆;周芳;田兴智;潘强;何彬;邓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民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根勤,男,土家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翼、彭再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明,男,土家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帆,女,土家族,1986年3月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芳,女,土家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兴智,男,土家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以上四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顺,永顺县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强,男,土家族,1978年8月7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彬,男,土家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彩霞,女,土家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男,土家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上诉人谢根勤与上诉人魏明、鲁帆、周芳、田兴智及被上诉人潘强、何彬、邓彩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谢根勤与魏明、鲁帆、周芳、田兴智双方均不服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8)湘3127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阅卷等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工程量鉴定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8)湘3127民初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根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及上诉人魏明、鲁帆、周芳、田兴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光福

审判员  曾浩恒

审判员  李华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慧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