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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3执61号

王保军、张文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保军;张文诗;蒋桂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23执61号申请人王保军,男,195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被执行人张文诗,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被执行人蒋桂芝,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系张文诗之妻。申请人王保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文诗、蒋桂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423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文诗、蒋桂芝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及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2019年3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文诗、蒋桂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调查:

一、张文诗、蒋桂芝无银行可供执行存款。

二、本院对被执行人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无车辆信息。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房地产信息查询,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423执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峰

审判员 潘 勇

审判员 吕新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保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