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002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刘炳文,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富华城。 被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炳文与被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劳人仲案字(2018)第16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共计139759.91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劳人仲案字(2018)第16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