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91民初106号原告盐城东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MA1MJXA653,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光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仁荣,江苏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荣鑫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3331281R,,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丝绸大厦第****法定代表人蒋芳,该执行董事。
原告盐城东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荣鑫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盐城东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东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东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盐城东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琳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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