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102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唐下元,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陈爱兵,男,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下元与被执行人陈爱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爱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唐下元案款XX元,执行费XX元,执行到位XX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