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848号
原告:孙德玉,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安达小区**4门**。
被告:王凤才,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div>
被告:乔吉珍,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孙德玉与被告王凤才、乔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孙德玉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德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孙德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额收取计50.00元,由孙德玉负担。
审判员 高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