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22执1099号之一
原告:崔霞,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葛敬武,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崔霞与被执行人葛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皖01**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敬武名下银行存款388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