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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2执1099号之一

崔霞与葛敬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霞;葛敬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22执1099号之一

原告:崔霞,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葛敬武,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崔霞与被执行人葛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皖01**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敬武名下银行存款388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