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48号之二
原告:武汉君阳方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1。
法定代表人:方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旭,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规,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谭发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君阳方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君阳方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君阳方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君阳方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君阳方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