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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72民特35号

李红艳宣告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李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72民特35号

申请人:李红艳,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申请人李红艳(以下简称申请人)请求宣告李春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李春盛之女,李春盛于2018年10月12日在随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李春盛死亡。经查:李春盛,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原住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系申请人之父。2018年10月12日,在随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丹东渔港监督处于2018年12月17日出具《事故证明》,证明李春盛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12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春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春盛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春盛自失踪之日至今没有音信,经有关机关确认其已无生还可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其女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春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姜晓初

书记员毕崇弟 来自